November 26, 2007 10:50 am
一樣走路工 兩種判決/高市工資無罪 北縣賄款判刑
南北法院 見解不一
高雄地院審理認為,兩輛遊覽車上的民眾均有參加黃俊英的造勢會,有參與搖旗吶喊五個小時,依據「社會常情」及「經驗法則」,每人所領得古蔡兩人所發放的走路工,屬於工資,因此判被告無罪,見解完全與板橋地院不同。
用這種理由護航,高雄地院的法官把高雄人當白癡嗎?高雄法院這次在處理這整個選舉案件上實在是下係下症,丟臉到家了。
Categories: 社會, 雜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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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個回應 to “高雄地院的豬頭判決”
我最近有一批臨時工好便宜的……
XD
賣給吳敦義跟黃老師吧,這樣就不會被關^^
要留言乎?